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20號
聲 請 人 聯達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52號
公示催告。
二、
按於一定
期日或
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4年10月4日
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10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