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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6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39號
聲  請  人  庭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赫偉業
代  理  人  鄭蕙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3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金控總部分行
113年6月10日
159,957元
FA0027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