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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6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98號
聲  請  人  上仕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春德
代  理  人  謝馨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3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俞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98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逸峰營造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114年2月28日
210,000元
GX1524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