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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6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99號
聲  請  人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百煌  
代  理  人  呂南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百煌
臺灣銀行萬華分行
114年6月27日
218,020元
AR788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