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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7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24號
聲  請  人  許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24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05142-6
1
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