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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7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53號
聲 請 人 許寶玉
代 理 人 吳銘栩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
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02號
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94750-6
1
1000
002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39989-0
1
50
003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67679-3
1
105
004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02594-7
1
173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