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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7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77號
聲  請  人  黃振衛  
代  理  人  蔡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D1-01-380290-7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