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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8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15號
聲  請  人  鴻達汽車保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鴻達汽車保險有限公司 林世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松分行
113年7月15日
32,000元
IB0095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