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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8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815號
聲  請  人  鴻達汽車保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鴻達汽車保養有限公司  
林世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松分行
113年7月15日
32,000元
IB0095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