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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8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48號
聲  請  人  傑米小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煒  
代  理  人  黃中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4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12月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傑米小館有限公司 王詩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2月5日
80,000元
000074814
2
傑米小館有限公司 王詩煒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3年5月12日
432,217元
00007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