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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8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振達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侑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5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林冠羽 
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4年4月30日
201,320元
QN9261464
002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林冠羽 
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4年5月31日
130,095元
QN9263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