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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8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71號
聲  請  人  斐陞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浚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55號公示催告
二、於一定期日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4年11月29日,因為假日而順延於同年12月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8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發票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吉的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白松易
彰化商業銀行吉成分行
114年7月16日
173,250元
QN914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