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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8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代  理  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4年5月29日
8,000元
NS1728147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