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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9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18號
聲  請  人  林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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