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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19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42號
聲  請  人  陳再春  
代  理  人  陳國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4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9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NX-29096-1
1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