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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代  理  人  周淳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由鄭泰克變更為許舒博,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72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鄭泰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113年7月9日
391,372元
B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