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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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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代  理  人  田惠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林青德、葉展嘉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4年12月22日
未記載
16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