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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號
代 理 人 田惠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 | | | | | | | | | | | | | |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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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