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4/19-4/21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訴訟代理人  陳姿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地
發票日
期日
金額(新臺幣)
001
簡世超、彭懷德
臺北市○○○路000號14樓
84年7月4日
未記載
9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