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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永嘉廣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業  
代  理  人  陳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弗格氏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顏錦隆
華泰商業銀行松德分行
113年6月28日
12,978元
AC0557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