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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俋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明  
代  理  人  徐台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俋拓企業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城中分行
113年8月15日
54,092元
CA3467896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