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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戴家豪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00號00                              樓之0
代  理  人  方秀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47
1
10000
002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48
1
10000
003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49
1
10000
004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50
1
10000
005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51
1
10000
006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52
1
10000
007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53
1
10000
008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54
1
10000
009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55
1
10000
010
夸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NE-0000356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