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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3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彭元道(即胡之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4 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865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