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9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4 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865
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4 年2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