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許貽翔 許文斌 許吳素英 許吳椿 許吳鴻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一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一、二 所載之 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九二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一、二所載 股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四年二月十三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關於附表一所示部分應予准許;至附表二所示部分,證券之權利人有重複列載情形、尚不明確, 爰另以 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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