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信全
輔 佐 人 詹富富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
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六四五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股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六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