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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輝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霖  
代  理  人  陳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輝達營造有限公司 洪文霖
臺灣土地銀行忠孝分行
113年9月20日
118,078元
CB1896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