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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4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鄭智琳(即鄭李昭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209170 0
1
1000
002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6062 0
1
500
003
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10896 8
1
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