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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50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5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8號 公示催告。 二、 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即民國114年3月9日(週日)適逢休息日,應順延至11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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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