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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5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聖德
代 理 人 梁嘉恩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
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60號
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4年3月6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
、第549條之1本文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⒈
大振興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適
銘
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
民國113年11月5日
1萬5495元
1764050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