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6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上吉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美  
訴訟代理人  黃品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7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上吉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崙分行
113年12月4日
281,253元
CL0408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