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陳孝慈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3號
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1日
(原末日114年4月20日為星期日,延長至114年4月21日星期一)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