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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7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愛士普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奕穎  
訴訟代理人  張雅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8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紀睿明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3年4月30日
20,000元
516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