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劉家菁(即柯財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35850-4
1
60
002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43823-2
1
7
003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56370-0
1
13
004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64744-7
1
5
005
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D474601-5
1
1000
006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76781-7
1
1000
00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8253-1
1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