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8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紅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華山  
代  理  人  廖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德發工程行
陽信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113年5月31日
302,888元
AG7788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