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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8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林建廷即剛果影像工作室

代  理  人  賴慧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達達電視電影事業有限公司 蔡明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生分行
114年1月20日
73,500元
IK8605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