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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8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陳輝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 月7 日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53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 年5 月19日屆滿(114 年5 月18日為假日,故以次日即同年月19日為末日代之),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富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38-4
1
1000
002
富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004-7
1
300
003
富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000011-4
1
182
004
富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6-4
1
222
005
富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095NX0000006-8
1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