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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8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代  理  人  連根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3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 年4 月1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孫慶餘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大安分行
113年8月6日
   8,000元
PH0118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