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許文棋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由陳宏裕變更為徐文芳,有聲請人公司114年改選董事當選名單公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為證,並經徐文芳聲明
承受訴訟,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查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7號
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