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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9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宏源資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再依民事訴訟法545條但書規定提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6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歐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余忠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長安東路分行
114年2月15日
75,600元
CG0488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