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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9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李毓偉(即李王秋霞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許秀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八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四年度司催字第八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已於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68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號 碼
張數
股數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308-6
1
826
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4209-0
1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