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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除字第 9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士林化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煌柔  
代  理  人  錢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士林化技股份有限公司 簡煌柔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北永吉分行
113年9月10日
7,035元
C1909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