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廉純忠
失 蹤 人 林恩珍 失蹤前最後
理 由
一、
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
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辦理林朝星之
繼承登記,有以
利害關係人地位聲請宣告林朝星之三男林恩珍(民國前○○○年○○月○日生)死亡之必要,
爰聲請宣告失蹤人林恩珍死亡。
三、
經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具有利害關係,固據聲請人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執行命令、
繼承系統表、失蹤人日據時期設籍資料及臺北市○○區戶政事務所函(以上均影本)為證,然
前揭失蹤人日據時期設籍資料顯示失蹤人最後籍設「臺北廳○○○○○○○○○○○○○○○○○○○○」,坐落今日臺北市大同區,故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地方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