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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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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禾盟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即陳翠華

代  理  人  繆璁律師  
            繆忠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智智慧財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萬3,784元【計算式:本金5,820,663元+以2,457,418元為本金所計算之聲請前利息622,770元(自民國110年5月9日起算至聲請前一日之115年6月2日)+以3,363,245元為本金所計算之聲請前利息840,351元(自110年6月4日起算至聲請前一日之115年6月2日)】,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檀林詩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