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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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文。次按
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三、假扣押之原因。四、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第52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38之4、第533條規定,於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有所
準用。
是以,當事人以書狀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自應表明
上開事項,其聲請始符程式,如有不備,即屬聲請不合法。末按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未陳明假處分之原因及保全必要性,亦未提出足額之繕本,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以115年度全字第171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3月26日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僅繳納裁判費,未補正關於假處分之原因及保全必要性,亦未提出足額繕本,有送達證書、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參。是原告
迄未補正,其聲請
非屬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