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聲字第2號
法定
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
賴衍輔律師
葉姸廷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惟聲請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又聲請人雖於
聲請狀記載童兆祥律師、賴衍輔律師及葉姸廷律師為代理人,惟未提出
委任狀,亦
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