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法定
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
賴衍輔律師
葉姸廷律師
相 對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114年度全字第219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撤銷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所為之114年度全字第219號裁定關於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部分撤銷。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第533條本文、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先前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以114年度全字第219號裁定部分准許在案。今聲請人聲請撤銷
上開裁定准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部分,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同裁定其餘
駁回聲請部分,尚無從撤銷,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