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6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處分之法院為之;如
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
準用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16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裁定附卷
可稽。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