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佳群報關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秀珍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之114年度全字第71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人即
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4年度全字第715號裁定准予假處分,
業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該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