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保田裕子
代 理 人 廖威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達利株有限公司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以及經聲請人及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正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勞動事件
準用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亦有明定。
本件民事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聲請狀及委任狀中,聲請人之簽名與蓋章處並無書寫之凹痕,應係彩色影印或以電腦套印所成,並
非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正本,且未檢具
繕本,
於法不合,
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之。
二、聲請人並未檢具聲請狀繕本,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提出補正後之聲請狀繕本1份。
三、本件委任狀應參考司法院網站之書狀範例填載。又按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
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應敘明:代理人與聲請人間是何關係?代理人有無
法律相關學位?代理人是否了解本件案情?代理人受任有無收受
報酬?以憑審查。
四、聲請人補正時,應一併陳明:本件
調查程序時,聲請人是否親自到庭?是否需要法院囑託日文通譯?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