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江俊廷
相 對 人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民國114年6月27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及附件
所載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41萬7682元,並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前逕匯入
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7日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
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成立紀錄所載相對人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給付所積欠113年8月工資新臺幣(下同)17萬6686元、
資遣費12萬5028元、特休未休工資5萬2000元、年薪依比例發放5萬5134元、
遲延利息8834元,合計41萬7682元之義務,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
前揭調解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之調解人於114年8月7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而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
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資料等附卷
可憑,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如期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