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執字第17號
抗 告 人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賴莞璇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二、抗告
程序費用新臺幣
1,500元由
抗告人負擔,
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本文、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第一審裁定於民國115年2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考,抗告人遲至同年2月25日始具狀到院提起抗告,已逾
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